索 引 号 | 010833209/2025-13087 | 发文日期 | 2025-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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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鄂人社办发〔2025〕10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件名称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精神,切实做好病残津贴有关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一窗”受理反馈。待遇领取地人社部门(以下简称“受理单位”)负责受理病残津贴申请,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审核、录入相关资料,向参保人或其委托人反馈办理情况。受理申请时,不得要求参保人或其委托人提供除人社厅函〔2024〕177号文件以外的申请材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申领人及其委托人补充或更正。
二、明确审核权限。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待遇领取地在省本级的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初审工作,省级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终审。武汉市人社局负责待遇领取地在武汉市的病残津贴领取资格终审,具体流程参照本通知自行制定。其他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做好待遇领取地在本地区的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初审工作,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终审。
三、把握审核重点。初审单位重点审核参保人出生年月、认定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申请时点、病残津贴起领时点、定期待遇终止时点等信息。终审单位重点审核参保人领取资格。
四、优化审核流程。通过初审的,在受理单位按人社部发〔2024〕72号文件要求公示、告知申领人确认相关信息后,由初审部门出具病残津贴初审意见书(附件1),并报终审单位终审。终审单位审核通过后,出具病残津贴资格审核意见书(附件2)。
五、提升服务质效。各级人社部门要准确掌握病残津贴政策,主动做好解释和服务工作,提供合理的参保缴费规划建议,引导参保人领取病残津贴长期待遇。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做好病残津贴待遇发放、调整、重新核算、停发以及相关待遇衔接等服务工作。
六、加强风险防范。完善内控机制,不得出现劳动能力鉴定与申领资格审核业务由同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办理的情形,对出生年龄、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年龄等关键信息实行“双审”制。逐步将风险防控措施嵌入信息系统,严防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
七、压实工作责任。初审单位要严把审核关,对初审结果负主体责任,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或未按程序受理的业务,指导督促受理单位及时纠正;对出现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争议问题,要会同受理单位妥善处置。省人社厅将适时对各地审核业务进行抽查。
实施病残津贴制度,关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政策性强、经办要求高,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积极稳妥实施,遇到重要情况及时报省人社厅。
附件: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5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处)
附件: